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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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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老人城区坠河身亡
河管处承担部分责任

  成都市一位88岁的老人杨某在城区一排洪河河堤散步时,不慎滑倒掉进河里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儿子以其父亲出事河段没有安装护栏为由,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故酌情认定其负3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杨某的医疗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1.7万多元。

  2006年10月19日早上,杨某外出散步,不小心跌进河中,其被随后赶到的119消防员救上岸,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致使呼吸、心跳骤停。

  因杨某掉进河的一小段地方没有安装护栏,同年11月,其儿子先将成都河管处告上法庭,之后又追加市政工程设计院为第二被告。

  法院认为,河管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应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若需要增加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也可以通过宣传、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河管处对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数米河段,既不安护栏也不设警示标志,故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根据有关规范设计事故发生地的河堤,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而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不慎跌入河道致死亡,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照相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管理瑕疵,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如不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可认定管理或者维护有瑕疵,这种标准,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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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老人城区坠河身亡
河管处承担部分责任
2007-11-21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11-2100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