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儿子和罗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还不到两年,我儿子就有了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紧张。儿媳罗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我们为儿子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该套商品房是他们在登记结婚后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儿子一个人的名字,首付款18万元也是我们支付的。当时我们并没有明确表示首付款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请问,儿媳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我们为儿子出资构买的该房产?
读者 蔡松有
蔡松有同志:
你儿子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们在为儿子买房支付房款时,并没有明确表示该笔出资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他们夫妻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你儿子与罗某的共同财产,罗某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
关于具体如何分割该房产,你儿子可与罗某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要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