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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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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应当在何处起诉?
  安律师:

  我与丈夫婚后生有4个子女,但他们对我俩生活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我俩想到法院去起诉他们,要求给付赡养费,可是4个子女却不在一个地方居住。请问,我们应在何处起诉?         读者:林明

  林明读者: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也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提出赡养费诉讼时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有利于起诉的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必受“原告就被告”的约束,要求子女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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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我应当在何处起诉? 2007-4-25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4-25000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