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某县电力股份公司的职工,2003年10月退休。同年12月,公司因人手不够,董某被公司返聘为下属供电服务部会计。在受聘期间,他挪用公款建房,因数额过大,于2005年3月被逮捕,并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为此,县电力股份公司认为,董某被返聘期间违反本行业规章制度,以至被判刑,不应再继续享受退休待遇。董某没有了生活来源,无奈之下,走进了劳动争议仲裁寻求帮助。仲裁委了解情况后,经调解,县电力股份公司补发了其退休金,并保证以后按月支付其退休金。
律师说法:退休金是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尽管它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但它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无须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既然作为“生活保障费”,则无论退休者受何处分均应发给。本案中,董某被判缓刑,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孙芹 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