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刘中年丧妻,下有一子一女。儿子退伍后分到外地工作,平时与家中往来很少。女儿幼时因患小儿麻痹症,留下终身残疾,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平时全靠父亲的收入生活。一天老刘在儿子处小住时,因突发心脏病而亡。儿子知道父亲有3万元存款,为达到多占遗产的目的,便摹仿父亲的笔迹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的财产除分给女儿3000元外,其余全部由儿子继承,并加盖了父亲的私章。丧事处理完毕,儿子凭伪造的遗嘱继承了老刘绝大部分遗产,女儿只继承了3000元的遗产。由于没有其他收入,女儿生活十分困难,后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女儿以遗嘱不真实、应重新分割遗产为由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认,儿子出示的遗嘱系伪造。据此,法院判决儿子丧失对老刘遗产的继承权,老刘的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为何法院判决儿子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读者 王某
答: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作了进一步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