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驴友擅自攀爬危险山顶坠亡
家属起诉登山组织者索赔30万元
63岁男子刘某是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参与徐某组织的户外登山活动时,脱离队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刘某家属认为,活动组织者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
近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63岁驴友失足掉下山身亡
被告徐某是登山爱好者,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徐某在群内不定期发布户外活动信息,网友找其报名,徐某联系车辆。63岁的刘某与姜某系同事关系,二人自2015年、2016年左右开始经常一同爬山。
2024年10月31日,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户外寻秋11月3日……登山穿越”,文章内载明“活动费用AA69元/人……报名要求年龄范围6至69周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史,有自主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报名须知载明“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
徐某作为组织者为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投保了户外包周边游短期旅游意外险。
2024年11月3日下午1时左右,姜某、刘某等五人从山上下来后没有去集合点集合,一同去爬东边的山,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在该山上失足摔下十几米山坡身亡。姜某发现刘某摔下山坡,通知了徐某,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救援电话。2024年11月3日晚,徐某将保险信息发给姜某,由姜某发给刘某家人进行保险理赔。
事发后,刘某家属认为,徐某作为户外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在户外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赔偿30万元。
法院判决:
本人擅自攀爬危险山顶有过错
组织者担责5%赔偿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在本次活动前期提供了路线、告知了安全事项、提供了领队和安全绳等保障工具、并告知参加人员不允许超过领队,并在得知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急救报警及救援电话等,尽到了活动组织者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徐某作为长期户外徒步登山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本次活动时未对活动路线周边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提示,未能及时发现人员脱离队伍,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瑕疵,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徐某承担5%赔偿责任为宜。
刘某作为常年登山爱好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参与爬山活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其自愿参加该活动,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在户外活动时,应当客观评估户外风险和自身的体能、技能,不擅自行动。刘某未跟随领队,脱离队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导致失足掉下山坡身亡,自身明显具有过错,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应对自身遭遇的危险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向刘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6994.73元。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