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补发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本报讯(记者 张晖)针对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大的实际,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补发2011年第四季度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并要求各地在2月29日前完成。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5.6%,达到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的条件。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