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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说法

邻居不修房,老屋要散架

离奇的纠纷该怎么办?

  读者周云飞来信询问:我祖宗始建于清朝咸丰年间的花屋,遗留给我们后代,花屋共18间,分别分给我们堂兄弟和堂孙,其中我有两间都和堂孙周锦标相邻,特别是上厅中堂楼上,我们两人各分一半。屋楼上的檩,楼平板下的索,都是同一根。现在他的半间有数处漏雨,我叫他修,他不听;我叫堂孙锦川做他的工作,还是无效。如此一来,屋顶上的檩、楼平索容易霉烂,几年后会导致房屋倒塌,他半间倒塌,我半间也随之倒掉。请问: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我能否追究他人故意不修理致使我房屋倒塌损失的责任?

  胡伟为律师答疑:

  一、所涉花屋房间所有权的性质及属

  从读者的描述来看,所涉花屋房间既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屋楼上的檩、楼平板下的索),因此,其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居民楼的商品房所有权就是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此案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而且,虽然有共有部分,但总体上仍应归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纠纷。

  读者堂兄弟和堂孙对所涉花屋房间的所有权应该是通过继承取得,由此而来的问题是:首先,你们是否有产权证?如果有,则可确认所有权归属;如果没有,则应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当然,产权证也不是绝对的,相关继承人可根据继承法要求对花屋重新进行分割。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谁具有请求维护相关权益的资格,但不影响权益的内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因为读者未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为便于分析,姑且假设所涉花屋房间所有权分别属于周云飞和堂孙周锦标。如读者所述,从情理上看,周锦标的行为(不作为,即他的半间花屋有数处漏雨而不修)将对周云飞的半间花屋造成损害,是不应该的。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呢?法律又将提供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锦标在行使其半间花屋所有权的同时,不得侵害周云飞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放弃共有部分的维护义务。结合此案,也即周锦标负有修补其半间花屋漏雨处的义务。

  因此,周锦标违反法定义务,若损害尚未实际发生,周云飞可请求周锦标修补其半间花屋漏雨处;若造成房屋倒塌,周云飞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这都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那么,周云飞是否还有更为积极的法律救济手段可资选择?答案是肯定的。周云飞可以自己或请人去修补周锦标的半间花屋漏雨处,费用最终由周锦标承担。这在法律上叫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案中虽然结合了无因管理人即周云飞自己的利益在内,但无因管理仍然成立。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14 离奇的纠纷该怎么办? 2011-10-19 2151506 2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