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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婚前财产公证 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赖某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2007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今年2月,赖某打算与农村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他四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再婚后的婚前财产如何使用以及最终由谁继承,就成为当事人及双方子女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这一公证案例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婚前财产公证,不仅给再婚中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8 婚前财产公证 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2009-12-18 nw.D1000FFN_20091218_9-00008 2 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