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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遗嘱公证 维护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已故的徐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1999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05年年底,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6万元)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06年11月初,徐老太在别人的指点下,为女儿办理了遗嘱公证书。今年2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徐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老太摆脱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显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识的觉醒。另外,当事人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既充分体现了本人的意愿,也完全符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处分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本报通讯员 刘军民 张兆利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8 遗嘱公证 维护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2009-12-18 nw.D1000FFN_20091218_8-00008 2 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