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老张今年67岁,膝下有儿女一双,都已成家立业。老张一个月能领200元补助,老伴每月有1300元退休金,此外就没有别的收入。几年前,老张跟儿女达成赡养协议,约定儿女每月各支付750元,作为他和老伴的生活费。如果他和老伴生病住院,医保卡自付部分由儿子承担。
赡养协议实际只履行了几个月就中断了。另外,去年和今年,他生病住院,先后花了17600元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的。出院后,他多次向儿女讨要医疗费和赡养费,但是两人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不给。今年5月下旬,老张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一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按照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并各自承担一半医药费。
女儿说,她每个月都会给父母赡养费,有时800元,有时700元,平均下来肯定不低于750元。老爹生病住院时,她也去探望并照料了,还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
儿子也辩解:“我们之间有份协议,他拿了我的房子,就不应该再向我要钱!”据儿子介绍,父母现住房屋本来是他和妻子居住的。2009年初,经过其他亲戚劝说,他将房子无偿转给了父母。当时他跟二老达成了“以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二老获得房子后,不得再向他索要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老张与儿子之间的协议,以及参与见证协议的亲友的证词,可以看出,当初双方“以房养老”的目的是明确的。虽然“以房养老”协议有效,但是这份协议仍然不能免除儿子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其现已离婚,收入不高,还要抚养自己的女儿,法院酌情判定他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而女儿每月支付750元;对于老张的医疗费,儿子负担其中的30%,女儿负担其中的20%。
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