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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旅游途中受伤,索赔有讲究

  案例:前些日子,市民曲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三日游”活动。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曲女士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600余元。

  伤愈后,曲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支付医疗费4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曲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按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旅行社对曲女士的伤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医疗费的大部分;曲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负有注意义务,故其亦应对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医疗费4600元,由旅行社承担2760元。

  一审判决后,曲女士不服并及时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交付了旅游费用,与旅行社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上诉人在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内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曲女士的损失。据此,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曲女士医疗费4600元。

  点评:同是一起旅游纠纷,为何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呢?原因就在于两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一审法院选择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的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担;二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是《合同法》,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是否违约不需要考虑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曲女士摔倒的事实,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承担100%的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当然,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第三人(本案中的饭店)服务瑕疵造成的,故其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旅客就餐的饭店进行追偿。

  本报通讯员 刘军民 张兆利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旅游途中受伤,索赔有讲究 2009-09-23 浙江老年报000032009-09-2300013 2 2009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