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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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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购物时不慎摔伤
商场未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建瓯市市民范某在当地一超市购物时,在电梯出口处不慎滑倒,导致8级伤残。近日,在建瓯市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赔偿范某人民币2.1万元。

  2007年6月8日,范某到当地一家超市购物,上到2楼自动扶梯口时不慎滑倒,当即被送到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后鉴定结果为8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范某遂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元。

  超市提出,已在扶梯侧醒目位置设置了提示牌,范某已91岁高龄,本应选择安全楼梯,因乘坐电梯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己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超市设有警示标志,但其员工看到范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却未予以搀扶或引导其走安全楼梯;同时,超市的安全楼梯地点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故超市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范某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也应当谨慎注意,对所设置的警示标志未能给予充分注意,自己要负一定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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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购物时不慎摔伤
商场未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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