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友张老汉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因病身亡,儿子不孝,抛下老父老母外出,一走就是五年,期间未曾寄过赡养费回家。今年,儿子回乡了,但对年迈的双亲不闻不问。张老汉一怒之下,把不孝之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补付前五年的赡养费,并支付今后的赡养费。法庭上儿子以“诉讼时效”为由,只同意承担最近两年和今后的赡养费,不同意给付头三年的赡养费。请问:他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韩某
韩读者:
法律上是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可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在身份关系存续、赡养条件存在期间,是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同时赡养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持续的整体义务,故张儿的辩解不能成立。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