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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8版:说法

借父母名义买保障房想独占产权?

法院:限价商品房不只看实际出资情况

  北京一位小伙子,用父母的名义申购了限价商品房,首付、月供、装修全是他掏的,也一直住着。可当他起诉父母,想把房子判归自己名下时,法院却不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子女起诉父母保障性住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子女全部诉讼请求。

  以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

  儿子起诉归自己所有

  小王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28周岁,按照相关政策不具备单身家庭独立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因此以父亲、母亲、他自己三人组成的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张春城表示,当时申购限价商品房,申请人是小王的母亲,家庭申请人口为父亲、母亲和小王。在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后,小王的母亲作为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小王实际支付了首付款、偿还贷款、装修房屋并实际居住在这个房屋。

  小王起诉称,家庭内部因案涉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他要求法院判令这处限价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由小王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且目前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父母名下,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属于小王父母,判决驳回小王的诉求。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

  限价商品房具备社会保障属性

  不只看实际出资情况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高琳琳二审主审此案。高琳琳表示,二审重点围绕案涉限价商品房能否依据小王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的事实认定归小王单独所有。

  张春城表示,本案中,小王在申请限价房时为28周岁,按照相关政策不具备单身家庭独立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限价商品房具备社会保障属性,购房资格依附于家庭成员,房屋的权利归属以登记家庭夫妻为权利主体,家庭成员内部出资、居住使用行为,不能直接突破保障性住房制度对物权主体的限定。

  高琳琳表示,在没有明确家庭内部确权约定的前提下,小王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装修房屋,属于家庭成员之间资金往来,不能直接等同于享有房屋物权。

  而且案涉限价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已具备变更至小王名下的客观条件,但最终登记为小王的父母按份共有,对此,小王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佐证家庭内部并未达成案涉房屋归小王单独所有的合意。所以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官提醒:

  限价商品房权属分割必须注意制度特征

  法官强调,即便子女存在实际出资,在家庭成员未达成明确、合法的归属合意时,仍应当以不动产登记及政策核定的家庭主体作为合法权利人。应明晰保障房政策属性,严守申购规则,家庭内部务必提前书面约定,就房屋归属、出资比例等事宜协商一致,从源头防范家庭财产纠纷。

  据中国之声


浙江老年报 说法 a0008 借父母名义买保障房想独占产权? 2026-08-14 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07;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13;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11;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12;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14;浙江老年报2026-08-1400015 2 2026年08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