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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7版:说法

50岁被终止合同
法院:以实际履职为准

  江女士入职某公司多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综合岗”,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综合岗”职责包含人事管理等多项工作。江女士日常工作记录显示其负责对接公司领导并安排员工落实工作,公司曾正式聘任其为总经理助理。2023年8月江女士年满50周岁,公司以其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江女士认为自身属管理岗,应55周岁退休,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岗位性质认定应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和实际履职情况为准,用人单位对岗位性质负有较重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岗位性质,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江女士属生产岗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一份合同终止时间在江女士年满50岁之后,不符合生产岗员工合同期限常理;结合其实际工作内容,江女士岗位体现管理职能,应认定为管理岗位,适用55周岁退休年龄标准。公司在合同未到期且江女士未达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法官指出,女职工退休年龄应依据实际从事岗位性质确定,管理岗和技术岗为55周岁,不能仅凭岗位名称判断。 据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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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实际履职为准
2026-07-10 浙江老年报2026-07-1000008 2 2026年07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