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饲养70余条蛇引发邻里纠纷
法院裁定清退并释法说理
宁波一小区内,业主王某在住宅内饲养70余条宠物蛇并进行网络销售,异味、逃逸风险及公共卫生隐患引发邻居普遍恐慌与不满,13名业主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也为业主规范饲养宠物、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敲响了警钟。
在住宅饲养70余条蛇
原告严某等13名业主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邻居。自2024年初起,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饲养了70余条玉米蛇等宠物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
随着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屋内时常散发出异味,而蛇类可能存在的逃逸风险及公共卫生隐患,更引发了整个小区居民的普遍恐慌与强烈不满。
上述业主认为,王某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用于宠物蛇的繁殖、仓储及网络销售,已实质构成经营性活动,且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安宁氛围。
王某则辩称,饲养宠物蛇是个人自由,所养蛇类无毒,并未影响他人。
双方协商无果后,业主们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清除屋内饲养的宠物蛇,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养殖、销售宠物蛇。
法院审理:
该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的范畴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住宅内饲养大量宠物蛇的行为,已超出饲养一般宠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一方面,宠物蛇存在逃逸至公共区域的风险,对不特定业主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另一方面,大量宠物蛇引发居民普遍的恐惧与不安心理。
同时,王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并进行交易,该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的范畴,实质上将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已征得原告等业主同意,故其“住改商”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
鉴于王某行为的现实性、持续性和紧迫性,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王某先行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在15日内清退住宅内的全部宠物蛇,并不得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鉴于危害状态已消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饲养宠物虽是个人自由,但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边界。蛇、蜥蜴等“异宠”易引发他人恐惧心理,饲养人在住宅楼内负有更高的审慎管理义务。一旦饲养行为产生异味、噪音、逃逸风险或公共卫生隐患,即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
法官同时呼吁,每名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可能影响邻里关系的重大行为,应事先主动沟通;协商不成时,应通过物业、社区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共同营造安全、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 据宁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