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去世 男子欲收回自己房屋
续弦不肯搬 法院这么判
百善孝为先,女婿为老丈人提供住房,岳父再娶后不幸离世,续弦却不搬走,还私自换了门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限期三个月内搬离被拒
福建厦门,吴先生的岳母过世后,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给岳父涂大爷居住。后来,涂大爷和陈阿姨再婚,陈阿姨就搬进来一起居住。几年后,涂大爷因病去世,而陈阿姨仍住在吴先生的房内。
吴先生想将房子收回给有需要的姐姐居住,于是要求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离。吴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孝心把房子给岳父住,岳父去世后想收回房屋,也提前通知了陈阿姨,但对方却一直不肯搬走。自己对陈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在厦门也有房产,并非没有居住条件。
在陈阿姨看来,她辛辛苦苦照顾老伴这么多年,老伴才刚“走”,小吴就要赶走自己。就算小吴对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基于公序良俗,也不应该要求支付占用费,并且应该给予合理的搬离时间。
可经过多次交涉,陈阿姨非但拒绝搬离,还换了房子的门锁。无奈之下,吴先生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法院:宽限一个月返还诉争房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阿姨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陈阿姨虽与涂大爷结婚,但她与吴先生并未形成法律的上赡养关系,吴先生无需履行供其居住的义务。
结合房屋经多次催讨后陈阿姨仍长时间居住的情况,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可提供住处,法院判令陈阿姨返还诉争房屋,并酌定从涂大爷去世9个月后开始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陈阿姨一个月宽限期搬离诉争房屋。
法官:法律与道德相补充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社会规范,应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和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对陈阿姨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阿姨作为吴先生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判决中将占用费调整至较低的水平,且给予陈阿姨搬离的宽限期。
判决作出后,为避免产生衍生案件,法官继续向吴先生和陈阿姨做调解工作,晓以情理。最终吴先生与陈阿姨达成和解,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中的吴先生、涂大爷、陈阿姨均为化名)
据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