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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就读者关心的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这一期我们继续解答第三个问题: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先来说遗嘱保管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立完遗嘱后自己找个地方放起来。当突发状况去世,继承人可能都不知道其生前立有遗嘱,导致遗愿落空。既然有意愿立遗嘱,就要确保遗嘱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所以立完遗嘱交给合适的人或者机构保管很有必要。这个保管遗嘱的人或者机构就叫遗嘱保管人。
但遗嘱保管人只负责保管遗嘱,并不负责执行遗嘱。负责执行遗嘱的,是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最大的不同在于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只能由被继承人生前指定。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施行后,如被继承人过世,可能没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会有遗产管理人。
在职能上,有人认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职能不相同,甚至认为遗嘱执行人只能执行遗嘱,遗嘱范围之外的事务不能管,而遗产管理人是全面管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的,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但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114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没有对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遗产管理人和以其他方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能进行区分,因此可以认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在职能上是一致的,都需要在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前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妥善保管、依法分配。
本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霄燕律师团队。咨询电话:0571-88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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