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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部接到很多有关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咨询,发现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有: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三、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四、什么样的人需要遗产管理人?
五、遗产管理人怎么产生?
六、哪些人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接下来几期,我们将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解答。本期先回答第一、第二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理、保管、分配的合法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不确定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生前安排、遗产继承人不能马上确定、继承人间存在争议、继承人下落不明、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各种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不会或者不能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所以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分配,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霄燕律师团队。咨询电话:0571-88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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