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给我们一个启示——
有关财产的合同
千万不要乱签
本报讯(通讯员 拱法 万佳 记者 楼嘉卉) 本报上期刊登的报道《被“转让”的房子拿回来了》见报后,引起读者强烈反响。有读者打电话来问:“ 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而且过了4年的时间,早已过了合同可以撤销的时限,为什么法院还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为此,记者特意走访了杭州拱墅法院,并请教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法院判决:
买卖关系不真实
转让合同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对此,法院这样解释:虽然对于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原因,双方表述出入很大,一方说完全是为了孙子读书才以买卖的形式转让了产权;一方说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双方都承认,当时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既然双方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转让合同不成立。
至于儿媳说房子其实是赠与的,由于两位老人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儿媳也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对这一说法不予认定。
律师点评:
买卖关系不存在
合同就是无效的
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律师胡建敏说:“法院这么判还是很有道理的。”
胡建敏认为,丁大伯的情况和一般所说的合同撤销的情况不同。从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就是造假、无效的。所以,撤销权时限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适用。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开始就无效,所以,房屋仍然归原主所有。
在这里,胡建敏也提醒各位老年读者:有关房屋买卖、赠与的合同千万不要乱签。每一个签字从法律意义上讲都是实施一次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承担法律后果。老年人大多只有一套住房,一定要首先保障好自己有生之年的权益。如果考虑百年之后的财产处理,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而不要急于将财产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马上转给他人。
一套房子给我们一个启示——
有关财产的合同
千万不要乱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