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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55年前的猜忌写进自传并传播

耄耋老人为名誉权对簿公堂

  55年前的一件事,两年前的一本自传,缘何会让两位耄耋老人对簿公堂?将心中的猜忌写入自传,刊印后在亲友中赠送,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近日,台州路桥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蒋老和林老都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都历经了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时代,解放后他们又先后当上乡校校长。

  2010年,蒋老因病住院,期间自感不久于人世,便写下了个人一生经历,取名《我的平凡一生》。书中详细描述了孩童时代的艰辛、中年时期的奋斗及晚年的快乐幸福。

  然而,就因为这样一本自传,让当初共患难的林老在即将步入90岁高龄之时,将蒋老告到了路桥法院。

  一切缘于55年前复杂社会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猜忌与不信任。当时,蒋老与林老的一次私人谈话内容被外传,蒋老甚至被领导找去谈话。从此,蒋老便在心中埋下了怀疑的种子。

  1955年,蒋老调任某乡校校长,林老则担任某小学的教师。在那个年代,两人的身份、待遇差距都是极大的。到了1957年,蒋老被调离乡校校长之职,成了一名普通教师,而林老却当上了乡校校长。

  从此,蒋老就开始猜测是不是林老在背后说他的坏话,导致他失去了校长一职。当然,这些事蒋老在55年后仍无法得到证实。于是,在他自认身体有恙之际,通过写自传的方式将这一事件记录了下来,并刊印了500本,赠给友人和子孙后代。

  本案受理后,蒋老和林老的儿子分别担任代理人。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开导,案件顺利调解,林老手持蒋老写的道歉书露出了笑容。

  评析: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以名誉和尊严为客体,损害公民或法人名誉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就属于侵害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蒋老将未经证实的对林老的猜测,通过指名道姓的方式,用非常肯定的语气陈述所谓的“夺去校长”一事,并将此内容编撰入书,使该书在其亲戚朋友、老年大学学生中小范围流传,对林某构成了一定的伤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徐伟红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耄耋老人为名誉权对簿公堂 2012-08-22 2689402 2 2012年08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