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桢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8件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法律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包括4件已制定施行50余年的法律。
对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清理,这确实很有必要。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法律清理可以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保证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科学性、可操作性。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打架”,减少法律中“硬伤”的存在,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和完善,是具有深层次、根本性意义的立法举措。
同时,此举也彰显了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思想。反映出我国在转变立法价值取向、构建高质量法律体系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更进一步向我们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开放、发展的,只有与时俱进,随着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才能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人大不光要对整部的法律进行清理,对于分布于各法律中的不合时宜的具体条款,也应该进行及时的更新,多进行这样的工作,才是与时俱进的表现。目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加强执法,加强监督,这也是一个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