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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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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细化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事案件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

  这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被告人的上诉权也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

  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对主刑范围内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一向明确、统一,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这一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附加刑领域,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是要明确这一司法尺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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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细化 2008-6-18 浙江老年报000032008-06-18000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