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波某家电商店退休职工老柳一辈子小心翼翼做人,规规矩矩办事,未料花甲之年却落了个与她人非婚同居的“坏名”。
柳师傅与前妻方某都是六十开外的老人,多年来,因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两人长期分居。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两人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几年后,双方在子女和亲戚的劝说下,重归于好。因柳师傅和方某都认为是“老夫老妻”了,同居后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今年年初,柳师傅与方某又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柳师傅一气之下,再次走进法院,要求与方某分道扬镳。经法院审查,法官向柳师傅和方某指出,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国家,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由此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柳师傅与方某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经法院调解,柳师傅与方某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处分。柳师傅拿着法院解除其与“老伴”同居关系的调解书满目狐疑:自己与方某前后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生育了儿女,并都当上爷爷奶奶了,咋一下子与“老伴”成了非婚同居关系?
(说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于制裁男女之间非法同居的行为。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