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任某于2003年向昔日同事老苏借款一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一年,并且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任某未及时还款,而老苏因碍于情面,未及时向任某索要。2006年底,老苏向任某索要借款。任某当时向老苏提出请求延长借期,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金额。但是再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任某仍未及时还款。老苏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还款。任某的委托人在法庭上辩称:该借款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拒绝还款,请求法院驳回老苏的诉请。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苏与任某的借贷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老苏虽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向任某追要过借款,但任某却在该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后向苏先生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该重新约定的还款期,截止起诉日,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任某的行为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苏诉情。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