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有三个子女现在均已成家立业。老伴前些年去世。近日,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妇女沙女士,并在交往中产生感情,尽管儿女们极力反对我与沙女士结合,但我还是与沙女士结婚了。前不久,我因右腿骨骨折住院治疗。由于我微薄的退休金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要求自己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未料,儿女们皆以我再婚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问:晚辈的赡养义务能否因父亲再婚而终止?
读者:朱某
朱读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你的子女因你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是错误的。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