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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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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房屋赠给儿子后
还能要回来吗?

  安律师:

  去年8月,我和老伴经商量后把我们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签订有房产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还约定:我们夫妇对所赠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此后,我们和儿子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儿子。今年年初的一天,儿媳刘某因琐事与我发生争吵,并动手与我厮扯,直到警察赶来后才得以平息事端。此次吵闹使得我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生分,在一起居住很别扭,十分后悔将房屋送给了儿子。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读者:赵某

  赵读者:

  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们将房产赠与儿子,儿子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附义务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无上述法定情形,就不得撤销。从来信所谈情况看,你们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后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这说明儿子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这是其一。其二,儿子并没有实施严重侵害你们夫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其三,儿媳打骂你,这虽然侵犯了你的人身权,但并未达到严重程度,而且这与作为受赠人的儿子没有关系;其四,刘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出现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你们最好不要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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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房屋赠给儿子后
还能要回来吗?
2008-3-19 浙江老年报000032008-03-19000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