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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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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索赔偿金 七旬老汉状告儿媳
  76 岁的王过早年先后生有4男1女,生活困难时期,收入低微的王过为了全家人糊口,吃尽了不少苦头,他与老伴含辛茹苦,好不容易把孩子们抚养成人,且都相继成家分居另灶,小日子还过得比较滋润。

  老伴在前几年因病走了之后,居住在枣阳市区的几个子女把老父亲接到了市区,并共同出资给老人买了两间房屋安顿下来。子女们都挺孝顺,王过的日子过得也蛮舒心。

  谁也没有料到,这个和谐的家庭画面,会因一场意外的车祸而被撕成碎片。

  2006年12月5日,对王家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这天上午,远在厦门打工的小儿子王兴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噩耗从厦门传来,王家悲痛欲绝。    

  随后,王家赶往厦门处理后事。2007年1月17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肇事车主赔偿王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计11.6万元。2月11日,王兴生前所在的公司,考虑到王兴平时良好的工作表现及其家庭情况,一次性补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及死者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18.5万元。同时,王兴所在的公司也向厦门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1.1万余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2万余元,合计12.4万余元。此后,王兴妻子谢某将交通肇事方的赔款及公司的补偿款计30万元分两次领走。

  一天下午,谢某将一切事宜办妥后,带着女儿去公公家送6000元赔偿金。当王老汉准备接钱时,谢某却要求王过在一张收条上签个字,意为“王过收此款后不能再提任何要求”。此举当场遭到王过4个子女的反对。

  一番争吵过后,谢某与王家不欢而散。于是,她领着女儿气氛离开王家,这一走,就再也没有踏进王家门。    

  时间在一天天过去,王过耐心的等待没能看到柳暗花明。面对媳妇的倔犟与贪婪,和善的老人终于激怒了,他在经过法律咨询后,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2007年6月,王过一气之下将儿媳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赔偿、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等计13.5万余元。

  面对公公的起诉,谢某毫不示弱,她聘请了两名律师为自己助阵。由于双方各持自己的意见,致法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王兴因车祸死亡后,肇事方及所在单位、劳动部门赔偿、补偿各项费用42.5万余元,该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扶养人合理分割。由于赔偿协议及补偿协议未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明细,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因王过系死者的被扶养人,依法应获得赔偿。而谢某及其女儿系死者的配偶及子女,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更大,在分配上予以酌情考虑。因此,本案应按35:35:30的分割比例确定谢某、谢某女儿、王过的各自份额较为合理。

  2007年9月,枣阳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王过各项赔偿款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谢某表示不服,上诉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1日,襄樊中院审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上诉人给付王过各项赔偿款9.5万元。

  编后:

  失去一个彼此共同深爱的亲人,对于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锥心的痛。当悲剧来临时,多一些谅解、宽容与信任,彼此能相拥着取暖,这也是逝去的亲人最愿意看到的。

  (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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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为索赔偿金 七旬老汉状告儿媳 2008-1-9 48256F6C00202568482573C9000EF4BA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