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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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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受伤超龄员工依法讨还公道
  一位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员工在车间受了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公司拒绝,经多次交涉未果,受伤者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超龄老人受伤讨公道

  出生于1944年4月的原告兰某,原是宁波市镇海区一家纺织公司的包装工,已63周岁。去年9月7日,她在车间拉装有棉毯的筐子时,筐的绳子突然断裂,兰某一下跌倒在地,造成多处受伤骨折,被工友送到医院救治,花了不少医疗费,但所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出院后,兰某提出要求享受医药费报销等工伤待遇,遭公司拒绝。于是,兰某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区仲裁委以兰某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兰某继续向上级申诉,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无奈之下,兰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公司以雇主身份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费等共计6万多元。

  劳务关系说法不一

  镇海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原告在自己单位上过班,但在2006年8月已离开了公司,原告的工资也结算到2006年8月20日,在此之后原告不再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对于9月7日原告受伤,被告称毫不知情。被告还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证明原告已被辞退的辞退通知书,由原告儿子出具证明已领取的8月工资领条,由公司其他员工出具的证明原告8月20日就已离开公司的书面证明等。

  为了支持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等证明当时自己受伤治疗和医药费支出的情况。还出具了银行客户对账单,证明被告公司曾为其办理工资卡,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法官确认工伤事实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2006年7月,兰某在宁波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8月19日,兰某因家中有事离开公司。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出2006年9月6日她又回到公司,9月7日在上班时受了伤,被告予以否认。

  被告公司承认原告9月初曾要求上班,但领导并没有同意,后来兰某到车间并受伤,完全是她个人行为,与企业无涉。

  法官根据证据认定,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是由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形成时间最早,且双方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制度完善的法人,应有能力拒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公司,原告出现在被告车间内,不能排除原告重新上班的可能性,故法院对原告在被告公司摔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官认为,原告虽然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其报酬,双方符合雇佣关系要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宁波某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兰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等近5万元。

  宁波大学法学院郑曙光教授说,我们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严格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用工返聘却缺乏相关法规,离退休的老人返聘再上岗发挥余热,一般给予肯定。其实,年龄大了身体机能退化是正常现象,再回到单位从事一线劳动容易出事故。因此,此案涉及的赔偿金额数虽然不大,但提出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郑曙光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法规,科学规范超龄生产工作者返聘再上岗相关问题,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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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受伤超龄员工依法讨还公道 2007-12-19 48256F6C00202568482573B40014154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