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和老伴今年均66岁,儿子在外地工作,女儿嫁在外乡。最近,我村想修一条沙石路,但资金缺口很大,于是村委会开会决定:全村所有成年人,一律义务修路10天,否则按每个人义务工20元的标准交纳现金,以便请人代修。按村委会规定,我们老两口应出义务工20天,否则就要交纳400元钱。请问:这种强行摊派老年人义务修路的决定合法吗?
读者 贺某
贺读者: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我们国家和政府倡导“老有所为”,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奉献余热。老有所为是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以老年人有体力和精神参加为基础,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对于那些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的活动,法律是禁止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你和老伴均已是66岁的人了,属于“老年人”的范围,村里摊派你们义务修路的做法,完全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对村里的这种违法要求,你们有权拒绝。如果村委会一意孤行,你们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纠正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