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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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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老年人维权的四个误区
  近年来,老年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强化,令人欣慰。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老年人维权时劳心劳力却收效甚微。对此法律专家提醒:要有效维权,老年人亟需破除思想上的种种误区。

  误区一:

  “常回家看看”不是子女义务

  背景 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不肯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今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两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物质保障,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误区二:

  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去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两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依法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误区三:

  签了赡养协议就得照着办

  背景 老谢夫妇有三个儿子,相互间常因赡养老人的事发生争执。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兄弟三人在征得老谢夫妇的同意后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赡养母亲,并养老送终。兄弟三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后,老谢夫妇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兄弟三人开始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今年年初,老谢病故,所花的费用由老大、老二按照赡养协议进行了分摊。前不久,老谢的妻子也因病卧床不起。考虑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老三提出,能否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不料,不仅老大和老二对此表示拒绝,就连老谢妻子本人也颇感为难———在她看来,按照协议的约定,老大、老二已没有继续赡养自己的义务。

  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个整体,赡养义务人对赡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如谁承担多少、承担与否等,但不得损害赡养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子女通过订立赡养协议明确各自赡养责任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可取的。不过,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应有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否则,有关的协议将丧失法律效力。

  本案中,老谢夫妇的三个儿子所订立的赡养协议,规避了父母一方先亡后,部分子女对尚在世的被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就这部分内容而言,有关的协议并不合法,也是无效的。老谢的妻子依法有权要求所有的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

  误区四:

  放弃继承权子女无需再尽孝

  背景 刘老太中年丧偶后,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儿女均已成家,但刘阿婆依旧过着孤苦的日子。不久前,生病的她为了上医院,不得不向儿子要钱治病,可儿子只给了她100元钱。钱不够,刘阿婆只好又去找女儿,女儿却说:“你的财产将来我都不继承,所以你的生活费和治病钱,我没有义务分担。”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是一项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无论其将来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都应当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摘自《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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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老年人维权的四个误区 2007-11-14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11-14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