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独身老年人因为怕这怕那没有再婚,即使有了称心如意的,也是轻率地在一起生活而没有办手续。其实,这种做法最终伤害的往往是自己。
案例 肖大妈是3年前和老李结婚的,当时,老李的子女反对他再婚,主要是担心老李的财产会成为肖大妈的财产。但是,肖大妈和老李下定了决心要相依相靠度过此生,为了取得子女们的同意,消除他们的顾虑,两人到公证机关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把财产分清楚后再领了结婚证书。今年初,老李因病去世了,在分割他的财产时,肖大妈要求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继承老李的财产,然而,她的要求却遭到了老李子女们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些财产是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也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肖大妈对老李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继承权。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肖大妈的诉讼请求,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了遗产,她庆幸地说:“幸亏我和老李领了结婚证”。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按以上规定可知,只要存在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就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是婚后的财产,也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以,肖大妈有权继承老李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 张大妈是经人介绍认识廖大爷的,当时他们双方都已年近七旬,廖大爷提出年纪这么大了,没必要再去办理结婚证,张大妈也认为有道理,便表示同意,双方很快搬在一起居住。因为年岁已高,张大妈的身子骨一年比一年差,如今成了一个老病号,她每月800多元的退休工资还不够看病。开始,廖大爷还会拿出钱来给她治病,但后来,见张大妈的病治不断根,自己找老伴却找了个病人服侍,加上子女们唠叨,感到很是心烦,便对张大妈不管不问了,而且要她搬离廖家。无奈之下,张大妈找到律师,想寻求法律的保护,但律师却表示无能为力。
说法 其实,如果张大妈和廖大爷当初能领取结婚证,就不会出现目前的局面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更容易出现难以照料自己生活或经济困难等情况,这时,强调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其重要的意义。所以,老年朋友再婚时不能怕麻烦不领结婚证。否则,这一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
案例 经过法院审理,何大爷最终赢了这场官司,法院判决继子邱某应承担赡养他的义务。对此,很多人感到不理解,为什么继子对继父会有赡养义务呢?而且,何大爷的再婚配偶也就是邱某的亲生母亲胡女士已经去世了。
16年前,丧偶的何大爷认识了胡女士,那时,胡女士只有40岁左右,独自拉扯着上初中的邱某,日子过得非常艰辛。虽说何大爷比胡女士大了10多岁,但是,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且人也忠厚善良,最终,他们在人们的祝福声中领取了结婚证。何大爷没有自己的孩子,婚后一直把邱某视如己出,家里的生活开支及邱某上学的费用也全靠何大爷的那份工资。转眼间,邱某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本来一家可其乐融融生活在一起,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胡女士在一次车祸中去世了。何大爷本来就年老体弱,又受到老年丧偶的打击,身体一下就垮了,经常要去医院看病,那几百元退休工资不够生活所需了。
这时,何大爷想到了继子邱某,要求他付给自己一定的赡养费用。可万万没想到邱某一口拒绝了何大爷,并说何大爷这是在说笑话,哪有继子赡养继父的道理。何大爷不得不和邱某打起了官司,最终,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这是因为何大爷与邱某的母亲胡女士是一对合法的夫妻,他对继子邱某也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指出:“继父母和继子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邱某应当承担赡养何大爷的义务,然而,要是何大爷当初与胡女士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即使他照样对邱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