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瑞安市某村支书董某组织卖淫案终有结果。3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送达瑞安市看守所。法院认定董某、刘某组织卖淫罪名成立,黄某和周某协助卖淫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2006年3月份以来,瑞安市某村支书董某(男,46岁)、江西男子刘某(33岁)伙同他人利用其经营的瑞安市莘塍镇某健康城的便利,组织卖淫小姐张某、徐某等人,在该健康城的包厢内和其边上的一家宾馆的房间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董某等人聘任江西男子黄某(30岁)为领班,协助其对卖淫小姐进行招聘和管理,还聘任江西女子周某(化名,17岁)为收银员,负责收银、接听电话介绍卖淫项目、开单和做日报表等。在经营期间,该健康城入口的醒目位置还摆设了一张极具挑逗性和淫秽内容的广告牌(取名“天上飞龙式”),用来招揽生意。至2006年5月17日案发时,董等人共组织卖淫达60余次。
经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多次开庭审理后,2007年1月9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拒不认罪的董某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以“零口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协助组织卖淫的黄某和周某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董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