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父亲有祖传房屋一套。父亲在大陆解放前夕出走台湾,1976年卒,母亲也已故。解放前此房借父亲世交商某住。现经有关部门查:此祖传房屋产权已归国有。有关部门说:因为上世纪50年代商某已不在,此房当时无人居住,当地政府使用过,由政府接管至今,所以产权已归国有。请问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
读者:张励 张玄
张励、张玄读者:
因为上世纪50年代此房已无人居住,你们又没有及时申报祖传产权,导致政府接管至今,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房(1992)208号文件第一条:“对去台人员的,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没有明令代管,但实际一直为机关、部队、团体、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可比照代管产处理。”第2条第一款:“代管产中按政策规定,属于接管,没收范畴,当时没有办理正式批准手续的,仍按接管,没收处理。”因此,对你们父亲的房屋,在目前上级尚无新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应仍按浙建房(199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在不能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安律师(本栏目由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王振华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