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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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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代管国库券被占为己有
李配银
  张老汉和老伴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后从表姐家领养了5岁大的儿子。张老汉夫妻俩对这个养子就如己出,成年后还帮助他到建筑公司工作。

  张老汉的老伴在2001年去世了,过了3年,张老汉被查出前列腺有疾病,可能是癌,但需要手术后作病理化验才能进一步确诊。

  究竟手术后的诊断结果是好是坏,张老汉心里很没有把握。于是在住院前的一天晚上,他把养子叫到了身边,告诉他家里有5万元国库券,一张48800元,一张1200元,暂时放在养子这里保管。这两张价值5万元的国库券是张老汉一辈子为自己存下的养老钱,他担心自己的身体有什么闪失,所以才把这毕生的积蓄交给养子保管。

  安排好一切事宜之后,张老汉就安心地住进了医院。手术做得很成功,没多久,结果就出来了,张老汉的病是良性的。

  出院后,张老汉的身体很快恢复了。可有一天他去银行查看国库券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库券已经作废了,因为里面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了。张老汉的两张国库券应该是到2005年7月才到期,按照银行的规定,支取未到期的国库券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密码。张老汉心想,身份证一直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全部被取走了呢?会不会是弄错了?于是他请银行再帮他仔细查一下。

  银行的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是张老汉的儿子拿着父亲的身份证和没有到期的国债,还有他自己的身份证提前支取的。钱是在张老汉住院期间分两次取走的。这让张老汉记起住院时,儿子曾经两次要走了自己的身份证。第一次是交手术费的时候,张老汉让儿子从未到期的国库券中先提前支取8800元钱交手术费。儿子答应了,在病床上的张老汉把身份证和密码亲手交给了儿子。第二次也是在他住院的时候,儿子说要为张老汉办理房产手续,又从张老汉那儿拿走了身份证。

  回想起这两次的情形,张老汉有些纳闷,儿子为什么不和自己说一声就把钱全部取出来了?不管怎么说,现在两张国库券上的钱共41200元确实是存到了儿子名下。感觉被骗的张老汉找到儿子,想要索回自己的养老钱。没想到的是,儿子的态度也很坚决,说自己一分钱也没有。张老汉一气之下把儿子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判定儿子归还从国库券中支取的41200元钱。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其它的书面协议;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一份录音带。对于养父提供的录音带的内容和真实性,儿子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张老汉和养子之间的口头保管协议,被告返还养父张老汉41200元钱。

  律师解答:

  张老汉说这笔钱是交给养子让他代替保管,因为自己住在医院里不踏实。但是养子却说这笔钱是张老汉在住院的时候赠与自己的,从法律上来讲,保管和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保管是不转移所有权的,也就是仅仅暂时寄存,要根据交付保管的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比如订立一个赠与合同或者到有关的公证机关举行公证,至少也要有其它的证据来表明这种赠与行为是完成了。如果没有证据来表明赠与行为是完成的话,赠与是不能成立的。

  而此案中关键的证据就是那盘录音带。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在内,都是一种证据的法定形式,因此它具有合法性。老伯和儿子在通电话的过程当中,用录音机录下来了,这个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它在法律上是可以被采纳的,同时它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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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代管国库券被占为己有 李配银 2007-3-28 48256F6C00202568482571A900049A8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