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珍一直没有结婚,到老了就把姐姐之女邓芳芳接到身旁。邓芳芳原籍农村,被姨妈接到城里自然很高兴,对姨妈也很亲,两人不是亲生胜似亲生。
邓芳芳到城里没多久就结识了潘少文,在经双方父母同意后,邓芳芳与潘少文登记结婚了。婚后小两口一直和张贵珍相处很好。婚后一年,他们生下一个女儿,张贵珍就替他们照管孩子。
可自有了孩子以后,邓芳芳和潘少文的关系却越来越差了。在一次争吵后,双方不约而同地想到了离婚,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又有些懊悔,都认为自己太过轻率,他们的感情还在。
后来,邓芳芳与潘少文未办理复婚法定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小两口重整旗鼓,做起了小生意,经济收入也未分开。在这期间,邓芳芳用其姨妈张贵珍的名字在银行存了4000元。邓芳芳并未将此事告知张贵珍,潘少文之前也不知道此事。
一年后,邓芳芳外出因遇车祸而身亡。张贵珍在清理邓芳芳的遗物时发现邓芳芳的一个账本,看到账本里面记有以她的名字存款4000元的内容,于是她就认定此存款是邓芳芳生前赠予她的,便向潘少文索要这4000元存款,却被潘少文拒绝。
潘少文的理由是他与邓芳芳离婚后虽未办复婚手续,但在一起同居生活,此存款是他与邓芳芳一起做生意所挣,邓芳芳仅以张贵珍名字存款,并不能表明将此存款赠予张贵珍。张贵珍向潘少文索要存折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潘少文将邓芳芳以她的名字存入银行的4000元归她所有。
法院认为张贵珍对4000元存款主张权利,是以受赠为理由的。但赠与关系的成立是以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受赠人以实际接受为条件的。张贵珍未实际拿到邓芳芳以其名字存的款,该赠与行为未成立,张贵珍对该存款主张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4000元存款属邓芳芳的遗产,归谁所有,应按继承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