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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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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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4000元
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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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为古稀老人解决后顾之忧
· 过度包装应列入商业欺诈
· 久借不还
我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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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过度包装应列入商业欺诈
  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在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宋晓华认为,商品的过度包装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助长了商业欺诈之风。他建议,应当明确地把过度包装列为商业欺诈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日常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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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过度包装应列入商业欺诈 2007-3-21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3-21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