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于2005年4月10日从手机里接到同镇王里村的朋友王建军的电话,向我借钱。我于2005年4月11日从义乌信用联社汇3.7万元至他账号。2006年我催王建军还钱,他一拖再拖,,后来他去了外地,我现在手上只有2005年4月11日向信用联社取存款凭证与汇给他3.7万元的汇款回单,当初未曾向他要过借条,请问能起诉他吗?起诉应准备什么条件?有可能会证据不足吗?
读者:方学良
方学良读者:
根据你的3个问题我分别回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你能起诉王建军。
2、起诉应准备的条件:(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所;(2)诉讼请求与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3、有可能会证据不足:(1)没有借条;(2)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3)信用联社取存款凭证与汇给他3.7万元的汇款回单,法庭质证时王建军可能会说不是借款性质,而是其它还款或赠予等性质。
当然,如果王建军当庭承认是借款性质,这官司赢率就极大。另外,我要特别提醒的是,2年诉讼时效截止至2007年4月10日,在这之前你必须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信函、电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律师函、或起诉状),并保留底稿。 安律师(本栏目由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王振华律师友情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