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去年我借款2万元,因生意赔本无力偿还。我找到自己的弟弟要求他替我还款。我弟弟说:“我替你还的这2万元钱就算送给你了。”直到去年,我陆续还给弟弟1万元钱,弟弟都收下了。今年初,弟弟要求我将剩余的1万元钱还给他。请问:我可否以赠与为理由不偿还弟弟的借款呢? 读者:邹林
邹林读者: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赠与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表示,还需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不能成立。
你弟弟在替你还欠款时明确表示算作赠与你的,但你并未接受,而又一再声明将来要还,并且还陆续还给你弟弟1万元钱,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要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意思明示或者默示地表示出来。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当时没有接受赠与,你的还款行为也被你的弟弟所接受,这就默示表明你们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所以,你应该偿还剩余的1万元给你的弟弟。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