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香育有1男2女,当长女王凤呱呱坠地的时候,秦香不会生育的姐姐就把孩子抱了去。从此,王凤的姨妈就成了她的母亲。而秦香则带着儿子和次女王琴过活。没想到儿子在一场车祸中意外死亡,只留下次女王琴与她相依为命。
王凤稍大以后也知道了自己的身份与来历,在养母不干涉的情况下,王凤也一直与生母保持来往。并尽可能地在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晚年的秦香瘫痪在床,王凤也前往护理。甚至到秦香去世,王凤也是以亲闺女的身份与妹妹王琴共同主持安葬。
当料理完丧事,王凤突然向妹妹王琴提出要继承、分割母亲遗产。王琴立即回绝了,王琴认为王凤早已不属于自家的人,王凤只能继承其养父母的家产。不甘心的王凤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分财产。
王凤认为:自己系法定继承人之一,对生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继承母亲遗产;而王琴则认为:王凤出生2个月时已由他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同时,王琴提出愿以6000元报答王凤对母亲的照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凤自幼送他人收养,并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王凤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不能继承秦香的遗产。但是,鉴于王凤长期对秦香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给王凤分得秦香的适当遗产。王琴提出愿以6000元作为对抵偿王凤可以分得遗产的份款,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民间,有因为各种各样原因而收养孩子的。当收养关系确定以后,被收养人就和其亲身父母断了法律关系,不再为其亲身父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将无法继承其亲身父母的遗产(指定情况除外)。同时,被收养人对其养父母负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本是共存的。被收养人可以不赡养亲生父母,自然也就无法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另外,被收养人必须赡养养父母,自然也就得到了养父母的继承权。
本案中,王凤虽然尽力照顾其生母的生活,却因为她自幼被送他人收养,而丧失了对其生母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