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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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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身受损,诉讼时效可从伤害确诊日起算
朱泽军
  (案例)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家住宁波江东区的退休职工孔先生外出办事,当行走到小区大门口时,被住同一个小区的邓女士驾驶的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左小腿,受伤部位当即红肿。因孔先生当时认为未伤及骨头,故没有在意,然而此后受伤处皮肤一直溃烂。2005年年底,孔先生伤势经医生诊断认为,孔先生受伤的左小腿肌肉系被电动车挡泥板擦伤镶嵌程度较深,且未及时清创消毒所致。孔先生就此陆续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并一度躺在床上不能正常行走,日常生活需要老伴照料。其间,孔先生及其亲属多次找邓女士商量解决医疗费等问题,但邓女士在事发后不久向孔先生支付了200元赔偿款后,未再承担其它经济责任。今年6月底,孔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邓女士认为,孔先生受伤是在2005年4月间,而其向法院起诉则在今年的6月底,认为孔先生的损害赔偿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孔先生的起诉。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法院由此认定,孔先生在受伤后一年多提起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最终判决邓女士赔偿孔先生因伤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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