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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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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检察员出庭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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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担任检察员出庭公诉
(连载七)
  1980年9月28日,我应邀参加最高检察院讨论、审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工作。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审判。我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厅检察员。

  在审理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我既是预审员,又被任命为检察员,这从法律上讲,对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是不可以的。但我是经过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检察员,这又是完全合法的。

  “两案”是特别重大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两高”之下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进行审理,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不得上诉的。这就是它的特别性。因此,凡任命为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组成人员,不存在法律上的回避问题。所以,我又参加了高检特别检察厅对“两案”的审查、公诉。

  特别检察厅于11月2日完成了审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讯问被告人等一系列的工作,即起诉到特别法庭。

  特别法庭受理后,于11月10日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江青等10个被告人。并告知他们,被告人有权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在送给张春桥时,张拒绝接受,并说:“我不同意,我也不接受。”“我不接受,我要律师干什么?”书记员把起诉书副本放在他的监舍即离开。有趣的是,张春桥做贼心虚,不断围着起诉书转圈,有时停下来眼睛盯着起诉书发呆。过了大半天,终于耐不住,把起诉书副本拿起翻看一下放下,过一会又拿起来看一下放下……

  特别法庭的审判庭,是北京市正义路1号公安部大会堂改建的,极为庄严。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载入中国史册的“两案”审判庄严开庭。由各省市、自治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出代表800人参加旁听。因为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外国记者旁听。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法警把江青、张春桥等10人押上被告席,接着由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对“两案”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提起公诉。对已经死亡的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按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江华庭长宣布对本案10名被告人,分别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审理。

  对毛远新等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交地方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处理;对军队的涉案人员由总政军法部门处理。这就是说特别法庭只审判活着的10名主犯。

  11月27日,第一审判庭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张春桥对审判员的反复提问,拒不回答。我作为公诉人,针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揭露和批驳。这次庭审先后出示、宣读了23件证据,传唤了在押的原上海市革委会常委黄涛和原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到庭作证。此后,对张春桥的庭审调查,又进行了两次。张春桥在人证、物证面前,仍然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12月13日审判长曾汉周宣布,对张春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终结,等候法庭宣判。

  至1980年12月29日,第一审判庭经过20次开庭,第二审判庭经过22次开庭,对“两案”主犯的10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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