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刘女士和王女士同住在一个小区,两人的女儿都在同一个幼儿园,她们常常结伴一起去接孩子。如果哪天谁没空,就由对方把两个孩子一起接回来。
4月12日下午,王女士去幼儿园接女儿时,看到刘女士的女儿沫沫(化名)还在,便经园长同意将沫沫一起接走了。就在王女士骑摩托车带着两个孩子回家的路上,沫沫的脚不慎伸进了摩托车轮,右脚腕扭折了,在医院住了两个月。
刘女士认为,自己当天并没有让王女士接孩子,园长也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就让孩子坐上了别人的摩托车。刘女士遂将园长和王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沫沫医疗费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园长在没有征得沫沫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就让王女士将沫沫带走,因此对沫沫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王女士在驾驶摩托车带沫沫回家途中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沫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0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受伤孩子的住院费用6000余元由园长和王女士分别承担。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