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大妈生前育有5个子女。几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儿阿凤生活。2003年5月,儿子阿伟将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阿伟处立下一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共24万元全部由阿伟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老人女儿阿凤又将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儿家立下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
2005年,老人因病去世。老人去世后,这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在子女之间掀起了轩然大波。两个子女各持老人的遗嘱,要求按照自己手中的遗嘱执行,并声称对方的遗嘱是无效的。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阿伟将同胞姐妹阿凤告上了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生母遗产,并要求阿凤偿付张大 妈在其处的存款。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说法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权威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会随着时间、情势与心态的变化主动改变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处境被动改变主意,因此内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遗嘱屡见不鲜。既然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的权利,既然是对将来才会发生的自己的后事预先作出的安排,在实际发生前被继承人当然有权随时改变主意。因此,我国《继承法》作出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而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有效。依据这一规定,原告赵伟所提供第一份遗嘱属于无效。
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在公证遗嘱之后新立的遗嘱,如果未经公证,将不能对公证遗嘱进行撤消或对其内容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