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是依据《联合国宪章》产生的。它对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作了具体阐述:(1)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2)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3)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4)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人选的可决票数是安理会7个理事国(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
在实际操作中,联合国还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如候选人必须在中小国家中产生,在有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安理会一般先进行“摸底投票”。常任理事国投的票是蓝票,非常任理事国投的票是白票。如果5张蓝色票中有一票不鼓励,当选的希望就没有了。有时这种非正式的投票需要多次地举行。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