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显示,美国二手房与新房成交量之比为6比1。近年来美国新建住房销量每年都在100万套以上,而旧房销量则在600万套以上。
美国二手房交易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是归在交易税、遗产赠与税和所得税项下。交易税税率约为2%,房地产买卖时缴纳。遗产赠与税,房地产作为遗产和被赠与时才征收,规定超过价值60万美元的遗产和每次赠送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物品才征税。
相比交易税和遗产赠与税,所得税才是二手房交易的“大头”。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9%,房地产出租形式的收入适用此税。
美国的房屋买卖严格地分为自住房和投资房。自住房是消费者用来自己居住而非盈利性质的房屋。对这类房屋,政府在税收方面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一是免税,主要指免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美国现行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2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另外,55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在销售自用住宅的所得中,一生一次可扣除12.5万美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求他在销售自用住宅的前5年中,必须至少有3年居住或使用该住宅。这样,一些美国老年居民常常卖掉自用住宅,搬进养老院,用住宅收入支付护理费用。
二是减税。根据美国税法,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房屋的消费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以前,税法规定所有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减免,1986年后,只允许住房抵押贷款可以减免,因而相对于购买其它的耐用消费品而言,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住房。
三是延税。居民如因购买新的自用住宅,而将旧的自用住宅卖掉,他可以将出售旧住宅的所得,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享受此税收优惠的购房者必须是在出售旧住宅的前后两年内购买新的自用住宅,且新住宅的价格不得低于旧住宅的销售价格。为了防止利用赢利可递延纳税政策作为避税的手段,税法同时规定除因受雇地点改变而导致的销售行为外,不允许递延两年期限多次售房所得。
摘自《参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