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8万元钱,73岁的卢老太与养子间的关系越来越恶化,闹到要解除收养关系。现在,母子俩一直僵持着,各有各的理,谁也不愿退一步。
养母:还我18万元,解除收养关系
据卢老太说,她原是乐清市芙蓉镇上街村人,16岁时去上海投靠亲戚,并在那里嫁给了一位电工,还收养了一个女儿。不久,她的丈夫不幸去世了,母女俩重新回到芙蓉。
一年后,经人介绍,卢老太带着养女,与黄华镇村民老卞生活在一起。卢老太说,老卞没有孩子,靠在渔船上做饭为生。其间,两人一直未曾生育,为了将来生活有一个依靠,1970年,她通过别人介绍,收养了一个出生仅两天的婴儿小卞。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富裕,但她对小卞像亲生儿子一样。后来,她与老卞因感情不和,离开黄华镇去上海生活,又结识了一位上海老伴。在上海的30来年里,她偶尔回芙蓉娘家探亲时,都会到黄华镇探望儿子。
卢老太说,16年前,她上海的老伴去世了,给她留下一套商品房。前年,她以25万元的价钱卖掉商品房,回到乐清生活,并将其中18万元借给养子做生意。一年过去了,她的积蓄用光了,而养子的借款迟迟未还,于是她多次向养子催讨,但养子仅给她6000元生活费。今年5月31日,她不小心滑倒,全身多处被开水烫伤。但是,养子没有来看望、照顾。她打算与养子断绝关系,拿回18万元钱,再去看病。
养子:等养母找到接收人,愿还钱解除关系
对于这18万元钱,养子小卞有他自己的说法,他说,这钱不是借的,是卢老太存放在他这里的。
小卞说,在他7岁时,养母就离家出走。前年,养母身体不好了,要回乐清,小卞作为养子,愿意收留她。
小卞说,现在他的养父还在世,他每月都会给养父500元的生活费,他希望养母也能回到黄华镇的家里,让他和妻子一起照顾,以尽孝道。但是,养母拒绝回来,而是向他要钱,仅这两年,他就给了养母1.6万元。同时,小卞还担心,他若将18万元给了卢老太,会有人来照顾养母,但当这笔钱用完了后,最后照顾养母的责任仍是落到他身上。另外,小卞说,养母在离家出走时,带走了家里3万元钱,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些钱又该怎么算呢?
小卞还说,他愿意将钱还给卢老太,也愿意解除关系,但前提是卢老太须先找到愿意供养她的人,让这个供养人过来和他详谈。
律师:养子需尊重养母的意愿
根据上述内容,乐清市的陈律师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卢老太与小卞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自然存在。那么,成人的小卞对卢老太就有赡养的义务,特别是在卢老太生病时,小卞更应该照顾养母。然而,卢老太不愿回黄华镇与小卞同住,小卞也应尊重养母的意愿。
现在,卢老太向小卞要回18万元钱,治疗自己的病痛,这也是合法有据的。但是,小卞认为还钱、解除关系都可以,不过养母须先找到接收人,这种说法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在法律上却是没有依据的。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抚养成人的养子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的,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准予解除。现在,如果卢老太执意要解除关系,小卞不应提出条件交换。而这18万元,不管是卢老太存在小卞处或借给小卞,小卞都应该归还。另外,法律还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 (陈鑫 李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