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今年60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名建筑工人,30年前,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了,3岁的儿子由我抚养。第二年,我不小心从工地上的脚手架上摔下来致残,儿子便由他母亲抚养。现在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我连基本生活费都发不下来,又年老体弱,生活陷入困境。我要求在机关工作并已成家的儿子每月支付点生活费,但他以我昔日未对他尽抚养义务而拒绝了。请问:儿子这样做对吗?我应该怎么办好?
读者 唐某
唐某:
我们认为您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您与您儿子的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0条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其次,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您目前生活陷入困境,正迫切需要有赡养能力的儿子尽赡养义务。
第三,您当年未对儿子尽抚养义务,主要是因为您不幸受伤致残后丧失了抚养能力,并非因为你故意不抚养他。在这一点上,您没有任何过错,您可就赡养问题再次去与您儿子协商,如协商未果,可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也可诉至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