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的多年的老邻居胡老伯,2004年8月,说老伴住院急需用钱,因儿子外出一时间筹集不到,向我借人民币2万元现金,并写有借据,载明借期3个月,以后胡老伯借口儿子不在家,一直未能归还我的借款。2005年1月,胡老伯回外地女儿家过年后下落不明,至今已一年多仍没有音讯。请问,我现在买房急需用钱,该怎么办?
读者:周上明
周上明读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表现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民法通则》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胡老伯为失踪人,宣布胡老伯失踪后,你的2万元借款,就可以由胡老伯的财产代管人从胡老伯的财产中偿还给你。
安律师